2006
06/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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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Comments »

真的好希望台灣也有動物保鑣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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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聞救狗被冠上侵占 詐欺等罪名
還隨著議員的介入 事情越炒越烈
剛剛更開了現場轉播的記者會 在電視鏡頭前吵成一團

先來看這則新聞–
好心救狗 反遭求償84萬

這件事 不論真相如何
但單就消防局的處理 的確是有瑕疵的
因為 在讓葉先生把狗帶走之前 他們應該:
1. 報請動保官在場 並詢問當地居民 確認消息的正確性
2. 確認狗受到棄養虐待後 應由動保官對原飼主開單告發並將兔狗沒入
3. 將兔狗帶回收容所 經檢查後公告認養
4. 欲認養者去收容所 經由合法程序認養 並植入晶片

記得以前曾有狗友因為在路上撿到別人放養的狗 而被誤認為偷竊
理論上 如果狗沒有拴著 沒有晶片 依法是必須送至政府的收容單位的
(依據動保法第4章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,任何人均可捕捉,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。)
所以 撿狗前 可要問清楚

也有愛心人士因為想救狗 在假日聯繫不到人員的狀況下
緊急破壞捕犬車 放狗出籠
結果被認為是破壞公物而引起紛爭

從以前就認為 有時一時的好心 往往會因為對於法規的認識不清 而產生摩擦
記得 上公司的法律課程時 律師曾說了一句話: 知識就是力量
而我認為 除了要保護動物 更要懂得保護自己
基本的法律常識 不可不備

而政府若是能有相關的受理單位
譬如動物星球頻道上有個"紐約動物特區"和"動物保標"的節目
拍攝紐約有個警察部門 就是美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(
ASPCA)其直屬單位HLE探員
如果我們也能有個這樣的單位 可以使用公權力將虐待動物的敗類繩之以法
就不必讓民眾承擔這些因為好意 因為愛心而遭受的責難
更可以讓愛心人士有發揮的空間

2 Responses

  1. summermom 說道:

    妳講的那個節目我有看過
    台灣就是動不動被告侵占
    所以都不想多管閒事
    就苦了一些在路上遊走的狗兒

    那個葉教授我沒有很欣賞
    不過我不覺得他兒子有做錯

  2. jan904a158 說道:

    我也有看你說的節目喔!
    只不過…台灣人做不到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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